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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作者: 编辑:太阳gg太阳当头运气冲天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5 点击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作息

第三条 一日作息是指对学生一天的起居、学习、生活、就寝等方面的时间安排。学生应严格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作息时间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因病因事不能正常遵守相关作息安排的,应事前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完成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对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课内外学习行为

第六条 学生课内外学习含校内教学课堂、实验(训)、素质教育课堂及校外实习实践等。

第七条 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讲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协助督促课堂管理,经学校批准的学生组织可对课堂教学进行督查。

第八条 教学责任单位和教师应通过丰富课堂内容、改革授课和考核方式等措施,增强课堂吸引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尊敬老师,积极配合老师完成课堂教学,认真做好课堂笔记,共同创造良好的课堂氛围。

第十条 学生出勤、参与课堂活动、作业完成情况和期末学业成绩等综合情况将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表现和操行等考核的核心内容,且作为评定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入党、授予荣誉称号等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学院及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重大活动,要热心关注,认真对待,积极参与,力争为集体和个人的荣誉而拼搏。

第十二条 学生开展校外课堂活动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报批,对常规性活动实行备案确认。

第十三条 各类学生组织及团体,按相关规定,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各级团组织、各级学生组织。组织单位应该遵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暂行)》,规范学生活动的筹备、策划、组织、宣传、开展、总结等过程,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备案,及时提交活动申报表与汇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自愿加入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成为社团会员,为社团建设与社团活动开展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学生应该遵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等相关制度文件,严格社团注册制度、注销制度、活动开展制度、干部干事培养与考核评优制度等,提高社团质量,打造社团品牌,服务校园文化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劳务活动,统一归口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管理,并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根据《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所组织的学术科研活动,各学院应规范引导学生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实践育人、个性化发展活动等情况,以促进我校学生学术科研活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强化个人品德修养,待人诚恳、文明有礼;仪表大方、着装整洁;注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及学习、生活习惯;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第四章  学生归寝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晚归及彻夜不归管理制度》,按时归寝。

第二十三条  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应当出示学生证或校园卡进行登记。如发现拒不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实等行为,将按照学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晚上不能按时归寝或不回寝室住宿的学生,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将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批后的请假条交至所在公寓值班室并进行登记,事后补假无效。

第二十五条 寝室长作为遵守作息时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责任,如发现有晚归、未归者,有义务向公寓值班人员和辅导员报告。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等应率先模范执行作息制度,带动全体学生遵守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晚归、彻夜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发现后应及时约谈,并视其情况与家长进行沟通,对其行为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每周五对本周晚归、彻夜未归的学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通报至学院。

第五章  学生请销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所有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如遇特殊情况离校者须按照《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放假时间以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要求为依据,具体以学校办公室通知为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放假时间。

第三十条 假期结束后,学生应准时返校。各学院辅导员应按学生工作管理要求组织集中和寝室查寝事宜,及时了解学生返校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学生处。

第六章  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学、学工、保卫、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校领导带领下,每月至少2次深入到学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图书馆、实验实训室(场)以及实践育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巡查,且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对相应的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巡查次数每人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对各自管辖学生的学习、生活场所进行定期巡查,巡查次数每人每月不少于6次,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辅导员每月至少8次到教学活动现场和寝室,对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进行巡查并做好详实记录,且每次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学生处针对各学院反馈的信息及时汇总梳理,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和主要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章  问题隐患排查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组织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室、实验实训室(场)等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每月至少排查1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各自管辖范围对相应的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每月至少排查1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稳定工作例会,由各部门汇报近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网络借贷、网络舆情、意识形态领域等,排查矛盾纠纷,收集安全稳定工作的新信息,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特殊群体学生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心理障碍、就业困难等学生做好登记,同时保持档案内容的及时更新,针对学生个体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

  1. 学生工作月联系会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简要总结上月学生工作并通报下一阶段学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分析当前学生工作存在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召集人总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学生工作并做工作要求。

    第四十一条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需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和提交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应提前三日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汇总或报送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主要包括:会议议题的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发必要的会议纪要等。

     

    第八章  学生走读和租房住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按要求统一在学校提供的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走读或校外租房住宿的,应按《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生本人应对报告内容和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辅导员应联系其家长或监护人,对校外居住条件、生命财产安全、法纪、校规等方面提出要求和提醒,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在学生申请获批准后及时让学生提供租房合同等其他补充证明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核实。

    第四十五条 学生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负责人审查;最后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生将经过最后审批的申请表交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宿管科再对学生寝室进行公物认定,确定无遗留问题后办理离寝手续。

    第九章  学生重大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 重大情况发生后,涉及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党政办报告,党政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保卫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或传染性)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败坏声誉等紧急事件,学院按照程序报告信息,视其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十八条 接到重大情况报告以后,学校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

第四十九条 依照学校政务值班制度,凡参加值班的领导和员工在值班期间遇到的学生突发事件,均在最短时间(5分钟左右)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同时要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各学院应重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所有学生工作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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